保安局及律政司今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,建議在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110條中訂立多項附屬法例,並建議根據第42條,宣布國安公署劃為禁地,有關修訂將進行「先訂立,後審議」程序。當局提出的立法修訂,包括:

一,訂明國安委有權作判斷、決定不受司法覆核
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加入條文,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國安公署工作的監督指導角色。當中包括,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,工作訊息不予公開;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,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;香港特區任何機構、組織、個人均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,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。
二、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,適用中國刑事訴訟法
當局指,《香港國安法》第55條規定,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,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;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《香港國安法》的嚴重情況;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;出現上述任何一種「特別情形」,經提請後,公署便可對相關案件行使管轄權。
屆時被管轄的案件,由立案、起訴、審判和刑罰,均適用於中國的刑事訴訟法。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將在香港特區具有法律效力,有關機構、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。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訂明,任何人沒有遵從向其送達、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,即屬犯罪。任何人如果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況,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。但就禁止披露與公署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。
三、公署人員不受香港特區管轄、不受執法人員搜查
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訂明,特區政府任何部門、機關、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,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、便利、配合、支持和保障。
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,不受香港特區管轄;持有公署證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,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、搜查和扣押;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豁免。
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中加入一項原則性條文,明確與公署相關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,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、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。特區政府須對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,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。
四、公署劃為禁地,防範未經授權接近
當局指,公署的履職場所,應當依法受到保護,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,以減低國家安全風險,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。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在憲報刊登命令,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。
當局指,特區有責任盡早完成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, 「早一日,得一日」維護國家安全,將提交立法會進行「先訂立,後審議」程序。而違反第110條訂立的附屬法例,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。